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院信息,促進學院依法治校,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院信息,是指學院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院辦公室具體負責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學院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學院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院安全穩定。
第五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學院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學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 學院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學院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院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院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三)學院章程以及學院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六)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七)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八)校內中層干部任免、人員招聘信息;
(九)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十)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十一)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院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院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三)對外交流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學院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院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法和要求
第九條 學院院長領導學院的信息公開工作。院長(學院)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院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院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院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本院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院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院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本院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對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院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院網站、院報、院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年鑒、會議紀要等方式予以公開;并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一條 學院在學院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并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學院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三條 學院將基本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冊,置于學院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學院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四條 學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獲取信息后,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省教育廳或者省殘聯審定。
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學院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院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院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院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院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七條 申請人向學院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院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院予以更正;學院無權更正的,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學院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按照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院財務管理。申請人為殘疾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院信息公開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學院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條 學院健全內部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其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條 學院考核評估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本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由教師、學生和學院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學院編制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當年10月底前報送省教育廳。
第二十二條 學院信息公開具體負責部門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院對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