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聘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教體)局,各高等院校,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省教育廳教師工作處)
山東省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及我省有關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師評價體系,落實高校用人自主權,激發教師創新活力,推進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評聘,是指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價、按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準的崗位數量內,自主制定評聘方案,自主組織競聘上崗,實現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有機統一。
第三條 高校教師職稱實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崗定職、崗變職變”的原則開展自主評聘,根據聘用崗位對應相應職稱,構建競爭擇優、能上能下,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
第四條 高校承擔自主評聘工作的主體責任。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自主評聘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對自主評聘工作實施監管。
第二章 評聘標準
第五條 高校開展自主評聘前,應認真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00號)相關要求,立足實際、著眼發展,制定科學合理、分類分層的崗位評聘標準。評聘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職稱評價標準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我省崗位聘用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
第六條 高校制定或修訂崗位評聘標準,應在校內廣泛征求意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備查。評聘標準須在本單位競聘前30個工作日公開公布,方可生效,有效期一般為3至5年。
第七條 制定或修訂崗位評聘標準應落實以下要求:
(一)堅持師德為先,將師德表現作為自主評聘的首要條件,要通過個人述職、民意調查、征求意見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操守、從業行為和科研誠信。
(二)突出教育教學能力、教學效果、崗位業績貢獻,將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其中,專任教師承擔本(專)科教學最低課時量以及聘期任務完成情況要作為必要條件;高職院校專業教師要突出專業實踐能力。
(三)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等傾向。不得將是否擁有海外留學、訪學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咨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豐富拓展可量化評價指標。規范各類獎項、人才“帽子”、項目的評價使用。對基礎科學研究領域,探索開展以同行評議式的定性評價來代替量化評價,以“科學研究全周期評價”代替定期式評價。鼓勵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
(四)港澳臺教師、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教師,其在境外、海外取得的業績可作為評聘的參考依據。
(五)國家和省規定實行“以考代評”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考試成績合格要作為必要條件。
(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八條 對在服務國家、省重大戰略需求中,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重點人才,可建立綠色通道,有條件的高校也可探索實施專家舉薦制。
第三章 評聘機構
第九條 高校應按規定成立競聘上崗領導小組,組建職稱評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委會),負責制定本校自主評聘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聘委會一般由高校負責同志、學術委員會成員代表、院(系)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組成,也可邀請主管部門或部分校外專家參加,聘委會成員數量參照《山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魯人社規〔2021〕1號)相關要求確定。
第十條 聘委會一般下設考核組、學科評議組,對院(系)所推薦的人選進行考核、評議,作為聘委會聘任的依據。
考核組負責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和素質表現等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考核組一般由學校人事、教師、教學、科研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
學科評議組負責對申報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能力進行專業評議,提出評議意見。組建學科評議組原則上應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制定的學科、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或專業門類組建;也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組建涵蓋若干相關學科專業的評議組。學科評議組由同行專家組成,不少于5人,其中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專職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專家比例不得低于20%。有條件的高校可組建學科評議組專家庫。
第十一條 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開展自主評聘的高校,可采取聯合評價、委托評價的方式。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自主評聘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崗位信息。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和單位建設發展需要,公布競聘崗位數量、等級、標準條件、考核指標等信息。
(二)個人申報。申報人員應符合學校崗位評聘標準(任職條件),如實填報信息,提供相關材料。
(三)推薦公示。院(系)進行組織推薦,并將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考核、評議。考核組和學科評議組結合工作職責分別進行考核、評議。
(五)確定擬聘人選。聘委會依據考核組、學科評議組的考核、評議意見,結合崗位職責任務,經聘委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形成擬聘意見。
(六)聘前公示。對擬聘任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七)公示無異議人員,由學校集體研究確定聘用人員,并發文公布,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在職稱評聘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聘用結果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備案通過后統一制作電子證書,在“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證書查詢”服務。自主評聘有關檔案材料應當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聘全過程可追溯。
第十四條 自主評聘結果在本單位有效。教師流動到其他自主評聘單位的,由流入單位重新進行評價或確認;流動到非自主評聘單位的,可按聘用崗位參加相應職稱評審或改系列(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五條 聘期期滿后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高校與教師可按照崗位需要、雙方自愿的原則,辦理續聘手續,并續簽聘用合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建立職稱自主評聘誠信承諾制,對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教師〔2017〕12號)、《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辦法》(魯人社發〔2019〕39號)等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開展抽查,對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并通報抽查、巡查情況。
第十九條 對違反自主評聘政策規定,以及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直接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和組織人事紀律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自主評聘工作組織不力、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應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校。設區的市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及其他自主評聘單位可參照執行。
高校范圍內除高校教師職稱外的其他系列職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